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镇**村**屯**林班**小班内非法占用农用地39.45亩(26316平方米),在**林班**小班内非法占用农用地44.78亩(29866平方米),擅自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高粱,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合计84.23亩(56182平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内原有大量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收据、办案说明、会议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甲、郭某某、邢某某、马某乙、徐某某、宋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局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指认笔录、光盘;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的刘某某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晓宇

检察官助理:尤旭天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