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镇**村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系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人,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四**号**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占用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安阳县**镇**村(现安阳市北关区**镇**村)集体所有的耕地用于建设二期项目工程,造成该宗土地原有土壤结构已被破坏,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不可复耕,不能再作为农业种植用地使用。经测量,被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9560.59平方米,合74.3409亩。其中一般耕地面积为47832.43平方米,合71.75亩,其他土地面积为1759.92平方米,合2.64亩。被告人刘某某系案发时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及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租地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及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某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安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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