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佛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佛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佛冈县汤塘镇**石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泥、清黄合同》,由被告人刘某某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承包负责处理佛冈县汤塘镇**石场的边坡隐患等土方工程,此后刘某某一直在**石场矿区范围正常履行合同施工内容,但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堆填泥土位置不足为由,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工人用钩机和泥头车将佛冈县汤塘镇**石场山体钩挖下来的泥土运输到佛冈县汤塘镇升平村委岐安村小组的山场(地名:螃形)范围内堆填,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破坏。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的涉案山场林业地籍号4418210050020********、4418210050020********、4418210050020********、占用林地面积为2.3621公顷(35.5亩),林种为林某某速生丰产林、一般用材林等,地类为乔木林地。事后,佛冈县汤塘镇**石场有限公司已对上述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复绿,经佛冈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清远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调查,造林平均成活率为92%,造林质量标准为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承包山场合同书、《清泥、清黄合同》、收据、清泥清黄产值确认单、情况说明、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梁某某、冯某甲、冯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是自首到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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