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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4********,壮族,专科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从网上了解到利用射钉枪可以改装成发射钢珠使用的枪支,出于对枪支方面的爱好, 刘某某便决定制造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刘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装修用的射钉枪、射钉弹、精密管、钢珠等工具回来后,就按照网上制造枪支的教程,在其家中利用射钉枪、精密管、水管、手砂轮、电焊机等工具成功制造出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接着刘某某使用射钉弹、火药、钢珠等作为发射弹药,利用制造出来的枪支进行击发,成功击发该枪支。2014年,刘某某利用之前剩余的射钉枪配件、螺丝、螺母、水管、撞针、手砂轮机、电钻、电焊机等工具,又成功制造另外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随后刘某某使用射钉弹、火药、钢珠等作为发射弹药,利用制造出来的枪支进行击发,也成功击发该枪支。

2020年9月6日,钦州市公安局大寺派出所民瞥根据工作线索,在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号刘瑞军居住的房间内查获两支利用射钉枪改装的枪支。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制造的两支枪型物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支、电焊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查实验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思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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