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枪托、光学瞄准器、无缝钢管、钢珠、射钉弹等零部件,自行组装成枪支。2020年8月21日,炎陵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居住地查获枪支一支。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认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炎陵县公安局民警调查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刘某某处查获的枪支(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枪支、钢珠等);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照片、到案经过、历次处理及社区矫正情况查证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6.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丽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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