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2020年9月16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9时许,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接到匿名报警后出警至张家界市永定区罗塔坪乡*****家中,刘某某主动从家中杂物间顶板隔层里取出用尼龙袋子装着的一支射钉枪、88颗空炮弹、2瓶钢珠、1瓶铁砂珠上缴给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民警。该射钉枪系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为打野鸡从拼多多上购买射钉枪后,又从网上购买了枪管和枪托,在其自己家中给射钉枪换了枪管和枪托改装而成。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改造后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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