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某某**乡**村,捕前住尚某某**镇**店,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先从拼多多网购平台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又从拼多多网上购买了一根口径八九毫米、长度一米的无缝钢管,自己通过浏览网页将以上购买物品组装成了枪支,后刘某某用组装成的枪支在自己租赁的菜地里打喜鹊。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非制式以火药为动力,具备发射功能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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