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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5月29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不详),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被告人刘某某便想制造一只猎枪来保护庄稼,后其通过手机百度了解到射钉器可以改造成射钉枪的方法,因其无钱便将此事搁置。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在百度网页上找到并添加一射钉器商家微信,以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一南山牌射钉器及枪管固定器,并在别处网购了枪管、枪托,后按照射钉器商家微信发来的射钉器改装枪支图片将上述配件改装制造为射钉枪1支。2018年9月3日,该刘在淘宝网通过支付宝以70元的价格购买了四盒共计50发射钉弹,后在岚皋县城防疫站旁两元店、网上购买钢珠各1袋。嗣后,该刘将改装的射钉枪成功击发,因枪支准心差便搁置在家。2019年3月16日,刘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红外线瞄准器和枪管固定器,并将红外线瞄准器和枪管固定器安装在射钉枪上后在其家附近的山林射杀小鸟、鼯鼠等小型动物。

2020年5月8日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改造的枪支进行枪支性能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20H8-1号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非制式枪支(详见(安)公(司法)鉴(痕检)字[2020]8号鉴定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网购射钉器、无缝钢管、枪托、红外线瞄准器、固定器等零配件,并根据商家提供的射钉器改装枪支的图片教程,将上述物品改装成为1支能正常发射的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甘晓罡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光碟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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