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曾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8年3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嫌疑,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退伍军人,酷爱枪械。2018年5、6月份,刘某某在淘宝网上后购买了枪支配件,组装成一把气动式快排枪,放在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的家中。2019年3月中旬,刘某某在香港**街一家商店内购买了一把气动式手枪后放在其位于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栋**房的租房内。2020年5月19日,民警通过研判分析,在光明区玉塘街道**栋**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该房间内缴获一把气动式手枪、一袋钢弹(银色,共197颗)、一袋玻璃弹(透明,共73颗)、一罐气罐。根据刘某某交代,民警于次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刘某某老家缴获了一把气动式快排枪、八个枪支配件、一个消声器、一个气罐。经鉴定,1号检材(来自光明区玉塘街道**栋**)射击实验枪口比动能为3.13焦耳/立方厘米;2号检材(来自湖南省**县**镇**村**组)设计实验枪口比动能为16.74焦耳/立方厘米,该两支枪型物品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劲航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各1份;
5.缴获的枪支、弹珠、枪支配件、气罐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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