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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组织人员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在“**”APP上绑定其邀请码,并购买房间卡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内根据输赢情况进行赌资交易,被告人刘某某通过“**”APP获得返利共计75977.6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路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7.手机截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39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百零六页。

3.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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