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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兴城市**街道家中使用QQ号码74035****创建并管理“葫芦岛午夜沉迷”、群成员1415人,“葫芦岛兴城靓女集中营”、群成员857人,“葫芦岛兴城午夜嗨玩”、群成员813人,“葫芦岛兴城午夜嗨玩2”、群成员994人,四个QQ群,刘某某及群成员利用QQ群多次发布卖淫嫖娼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QQ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发布招嫖信息的通讯群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杰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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