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州**工人,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9日、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先后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行处理)出售8只鹦鹉,其中3只鹦鹉死亡,另外5只鹦鹉中费氏牡丹鹦鹉2只,桃脸鹦鹉3只。经鉴定:2只费氏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同年9月27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鹦鹉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野生动物接收证明、手机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抓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王 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