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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通州**工人,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9日、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先后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另行处理)出售8只鹦鹉,其中3只鹦鹉死亡,另外5只鹦鹉中费氏牡丹鹦鹉2只,桃脸鹦鹉3只。经鉴定:2只费氏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查获,同年9月27日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鹦鹉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野生动物接收证明、手机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抓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王  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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