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2********,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园林养护中心助理建造工程师,出生地、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街**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烟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古玩城**店铺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象牙项链和象牙笔筒各一件。经鉴定,涉案项链、笔筒均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制品。其中象牙项链重54.76克,价值人民币2281.68元;象牙笔筒除木质底座后空心象牙重69.41克,价值人民币2892.11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17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2份;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梅
检察官助理张立群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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