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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一天晚上,因被害人王某甲为其好友吴某某、韩某某在王某乙(已判刑)处担保借的贷款未能偿还,王某乙指使刘某乙(已判刑)带辜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刘某某到天和家园小区去找王某甲,刘某乙在王某甲家门口敲门无人应答,便用脚踹开王某甲家大门,刘某乙带刘某某进入王某甲卧室,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钎子”(小匕首)威胁王某甲,随后刘某乙、刘某某将王某甲从家中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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