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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与其四叔刘某丙因琐事发生撕打,刘某甲心怀不满。2019年11月5日22时许,刘某甲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刘某丙家,用木板将刘某丙居住的东屋门玻璃打碎,踹门进入屋内后对刘某丙进行辱骂、殴打。经丰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之伤情属于轻微伤。案发后刘某甲积极赔偿刘某丙,取得了刘某丙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检察官助理:陈珊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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