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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强行进入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张某某家中,持棒球棍先后对张某某、蔺某某夫妻二人实施殴打,致张某某、蔺某某肩部、面部等人体不同部位损伤。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棒球棍(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谅解书、伤情照片等;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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