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强行进入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张某某家中,持棒球棍先后对张某某、蔺某某夫妻二人实施殴打,致张某某、蔺某某肩部、面部等人体不同部位损伤。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棒球棍(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谅解书、伤情照片等;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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