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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8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6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孙某某感情纠纷,到孙某某与他人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坊**街小区的合租房处,将防盗门踹开后又踹开孙某某租住的卧室门,掐住孙某某脖子质问孙某某,期间,夺走孙某某手中手机。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赔偿孙某某2万元,取得孙某某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良洲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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