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4********,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员工,住通榆县开通**家园**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4月26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本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宗某某(未到案)未经过魏某某、王某某夫妇同意进入到位于**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魏某某家中谈土地纠纷一事,并在屋内与魏某某发生口角,魏某某、王某某要求刘某某和宗某某离开自己家中,刘某某和宗某某拒不离开魏某某房屋,王某某在往屋外推二人时,刘某某把王某某推坐在沙发上,魏某某被迫拔掉正在打的吊瓶,将刘某某和宗某某推出屋外。刘某某和宗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魏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1. 证人宗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1. 户籍信息、住院病案、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情
况说明、证明等书证在卷为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在**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宗某某、尹某某;
6.随卷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