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号。2015年4月24日,因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鞭炮)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2020年4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内乡县公安局罚款14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七里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李某某家,从其家院墙攀爬至房顶,从房顶进入李某某二楼南边卧室,用手拍打卧室西窗,李某某听到动静后起床查看,发现是刘某某后,要求其离开,刘某某强行翻窗进入卧室内。李某某看到刘某某醉酒,遂在床头拿起一把剪刀防身,在要求刘某某离开未果后,同赶来的张某某一起对刘某某进行驱离,双方遂发生推搡拉扯。在撕扯过程中,李某某和张某某的手部被剪刀划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45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层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书:内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攀爬入室的手段,强行进入他人卧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