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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号****楼*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网络非法售卖枪支,通过邮寄方式,将枪支寄给买家。其中有一单邮寄给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2017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一个QQ枪支爱好群得知一个 QQ好友(信息不详)有K5小口径火药枪贩卖便主动联系购买。刘某某跟对方谈好了以12000元价格,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给对方转了12000元。半个月后,刘某某以“杨某某”的名字(收件人杨某某,电话号码:18113******,收件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陆续收到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快递邮寄给其的枪支配件后自行完成枪支组装

后刘某某担心枪支放在家中危险便将该枪支放置朋友王某甲家里,并于2017年10月11日被辖区公安机关(穆坪镇派出所)收缴。 

经鉴定,民警从刘某某处缴获的两支枪型物品中,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气枪各一支(均暂存办案单位);2.书证:关于交办涉枪案件线索的通知、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3.证人汪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扣押、提取、手机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汪某某手机提取的快递信息、汪某某与韦某某间的软件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经鉴定,涉案的枪型物品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中,刘某某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4、随案移送物品:火药枪、气枪各1支(均暂存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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