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宜宾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宜宾市叙州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和就业厂家的联系。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学校学生外出跟岗或者顶岗实习,与东莞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派遣该校学生到东莞市VIVO、OPPO、瑞立达(原瑞必达)、聚维和华贝等公司工厂实习,并收取东莞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某从实习单位取得的管理费122.9万元,存于自己工行的私人账户,主要用于购房、个人消费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宜宾市叙州区**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和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春湘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住宜宾市**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账本五盒及账本二十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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