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原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湛江市市辖区**道**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2年,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广东**有限公司上班,2015年7月20日任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公司注册资本90%股权。20l6下半年开始,刘某某经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介绍,参与北京赛车、极速时时彩网上投注赌博。2017年10月份开始,刘某某帮社会上的多名投资者炒房,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l月份,由于刘某某上网赌博输了很多钱,便想到通过集资诈骗筹集赌资的方法继续赌博。2018年4月开始,刘某某联系之前找其投资炒房得益的投资者,通过手机微信发“炒房”信息他们,以给予高额回报为名,谎称****花园仍有房子可以继续炒房,并让这些投资者介绍亲朋好友给刘某某投资“炒房”。
初期,为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刘某某按时依约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润,致使投资者继续投入大笔资金“炒房”。2019年l月至4月初,刘某某以每介绍一个投资者可以奖励一万元为饵,诱使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向刘某某投资炒房。经审计,自20l8年3月至2019年4月初,刘某某共集资诈骗到陈某丙、陈某丁等42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0580098元,以上所获资金基本都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刘某某家属以****花园房产赔偿被害人。目前同意以房产作为赔偿处理的共有4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借据、手机发送资料、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邓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炒房为名,骗取社会公众多人共计人民币605800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映霄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陆册。
3、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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