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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集资诈骗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住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经济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吴某某(另案处理)设立“**娱乐”网络平台,对外谎称所收资金全部投入菲律宾博彩,每日投资利息1%到3%,后吴某某以此为名开始拉人注册投资,投资最低金额为100美元(人民币700元)起,上不封顶,资金进入平台后过10天封闭期便可以开始在平台内提现动态奖和静态奖,向他人非法集资,吴某某顾请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该网络平台 “银商”,由二人分别提供银行账户绑定该平台,并用该银行账户收取集资参与人投入的资金动态及静态奖转支,转进转出“银商”银行账户的资金“银商”均可提取1%的手续费。刘某某遂将自己的银行账户绑定在该平台。截止2017年8月,“**娱乐”网络平台资金链断接而关闭,其中集资参与人蒋某某投入0.42万元,被骗0.42万元、杨某某投入0.42元,领取0.3325万元,被骗0.0875万元、赖某某夫妇投入5.6203万元,领取0.7321万元,被骗4.8882万元、谈某某投入6.68万元,领取0.7986元,被骗5.8814万元、方某某投入2.1万元,领取0.0339万元,被骗2.0661万元、黄某某投入8.47万元,被骗8.47万元、余某某投入2.31万元,被骗2.31万元、吴某某投入2.8万,领取0.133万元,被骗2.667万元、吴某某投入1.4万元,被骗1.4万元、易某某投入3.01万元,领取0.1795万元,被骗2.8305万元、易某某投入6万元,领取0.3125万元,被骗5.6875万元。上述各被害人共计被骗36.7082万元。刘某某将其中8.193万元占为已有,已全部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银行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刘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电话18080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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