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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集资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农公司的名义,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虚构投资**项目、**项目可获高额回报,通过组织业务员发选单、口口相传、现场宣讲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公开宣传,承诺支付30%至80%年高额利息,通过与395名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基金投资协议》、《项目投资协议》的方式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7,835,881元,归还本金以及利息25,533,418.27元,尚有52,302,462.73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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