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居住地双辽市郑家屯街铁路3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刘某某在双辽市郑家屯街**花园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购进“中药伟哥”、“美国金伟哥”两种口服性保健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85元。经检测,上述两种口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刘某某现场指认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工商个体户信息、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户籍信息;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