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街,无业。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1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81975********)从被告人刘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王谢庄后街经营的唐山市**日用品商店,以微信扫码付款90元购买特效伟哥一盒,因怀疑所购保健品是假的遂于2019年10月21日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报案。2019年10月21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民警由刘某某经营的店中查扣特效伟哥、硬霸王、虫草生精等保健食品9种。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其中的特效伟哥和极品狼一号进行检测,该两种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特效伟哥、极品狼一号等9种保健食品等物证;
2微信收款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维俭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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