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淘宝店主,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苦瓜排油素”、“美丽魔法师”等减肥胶囊,并在其经营的“**保健瘦身专卖”淘宝店铺公开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向居住在本市秦淮区的李某甲、陈某某及陆某某、华某某、殷某某、莫某某、李某乙等人销售上述减肥胶囊。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2瓶“美丽魔法师”美容型减肥胶囊。
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李某甲等人提交的“苦瓜排油素”减肥胶囊及查获的“美丽魔法师”美容型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酚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
2.情况说明、订单详情、淘宝交易明细、物流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陆某某、华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莫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东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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