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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6年始一直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沃尔玛桥头摆摊销售日用品;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沃尔玛门口销售黄金玛卡片、蚁力神、金伟哥等多种保健品。经鉴定,在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黄金玛卡片、蚁力神、金伟哥等产品中均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彭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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