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从陌生人处购买了一大盒(内有十二小盒)“美国伟哥”和一大盒(内有十小瓶)“植物伟哥”保健食品。刘某某在明知“美国伟哥”、“植物伟哥”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将“美国伟哥”、“植物伟哥”放在其在上街区**街**路西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1月13日,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店内销售“美国伟哥”、“植物伟哥”并将部分未销售的三小盒“美国伟哥”、两小瓶“植物伟哥”扣押。后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在被扣押的“美国伟哥”、“植物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20年11月14日,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元。
另查明,西地那非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销售的“美国伟哥”、“植物伟哥”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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