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95********,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新干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7日以穗公越诉字〔2020〕00544号起诉意见书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多次以每瓶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于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假冒的“阿芙”(“AFU”)商标的商品,共计销售了人民币9503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于某某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房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向其销售的假冒“阿芙”(“AFU”)商标的阿芙荷荷巴油、阿芙马鞭草酮迷香纯露、阿芙茶树精油等商品544瓶。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号**酒店**房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涉案的苹果牌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外观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并由户籍地公安机关执行;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3张;
3.缴获的假冒“阿芙”(“AFU”)商标的阿芙马鞭草酮迷迭香纯露233支、阿芙檀香精油21支、阿芙神采美目复方油5支、阿芙橙花精油28支、阿芙罗马洋甘菊精油20支、阿芙姜精油16支、阿芙欧薄荷精油2支、阿芙天竺葵精油3支、阿芙茶树精油32支、阿芙乳香精油5支、阿芙柠檬精油2支、阿芙熏衣草精油39支、阿芙依兰依兰精油9支、阿芙尤加利精油3支、阿芙小麦胚芽油3支、阿芙甜杏仁油3支、阿芙橄榄油4支、阿芙葡萄籽油6支、阿芙月见草油12支、阿芙荷荷巴油92支、阿芙玫瑰果油6支和iPhone 11手机一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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