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宿舍**号。2012年9月7日因犯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中旬,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号**城经营****商行的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购买TCL牌网线,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销售的为正品TCL牌网线,并提供了伪造的经销商授权证明、检验报告等文件取得沈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快递共将210箱假冒的TCL牌网线送至珠海市**商行给沈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6280元。后该批假冒的TCL牌网线全部被销往玉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被安装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广场的网络布线工程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产品鉴定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少锋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刑事判决书一份随案移送;
3. 三箱及二卷假冒的TCL网线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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