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91********,汉族,**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7月份受雇于其上线老板黄某某,在南昌从事销售假冒白酒的工作,并从中提成获利,并租用东湖区扬子洲镇扬新路一农房用于存放假冒白酒及加工。2019年9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昌县**路风快到货**中心**物流查获正在接货的被告人刘某某,并在其车上当场缴获五粮液(普通52度、500ml)假酒60瓶,价值约83940元。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租用的东湖区**镇**路仓库内查获各类高档假冒白酒约766瓶,共计价值人民币655391元,具体如下:茅台(五十年)、茅台(三十年)、茅台(十五年)、茅台(飞天)等成品假冒白酒82瓶,价值人民币415278元;茅台(飞天)半成品假冒白酒206瓶,海之蓝228瓶、天之蓝42瓶、梦三12瓶、梦六3瓶假冒白酒,价值人民币51168元;五粮液假冒白酒15瓶,价值20985元;国窖假冒白酒36瓶,价值人民币39564元;水井坊假冒白酒60瓶,价值人民币31920元;剑南春假冒白酒12瓶,价值人民币5256元;十五年四特假冒白酒10瓶,价值人民币约7280元。另外,现场还查获制假工具、假冒注册商标、空瓶子等物品若干。
另查明,2019年8月底,被告人刘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进贤一名男子(微信名进鼎)销售过假酒。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过假酒。
2019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昌县**路风快到货**中心**物流被公安机关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与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合计74393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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