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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妨害作证案左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4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身份证号码445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饶平县*****。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衣于2019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身份证号码612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于同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假冒“美人计”商标塑身内衣套装,并将上述货品放置于被告人左某某位于**街道**村*幢*楼的仓库,然后在自己位于**街道**村*幢*单元*楼店面进行销售。2019年3月19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左某某仓库查获标有“美人计”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3954493号、第19939760号、第19939719号)的塑身内衣套装共计12090套。经鉴定,上述塑身内衣套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截止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已销售上述产品共计人民币3万元左右,查获的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万余某某。

2019年7月,义乌市公安局对上述案件立案侦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左某某顶替自己作为被查获商品的货主并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虚假供述。同时,被告人左某某让在仓库工作的员工王某某也向公安机关陈述上述物品是其所有。被羁押后,被告人左某某交代自己顶替被告人刘某某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4日0时30分许,民警在义乌市**街道**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交办单,移送函,移送案件目录清单,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物品入库清单,证据提取单,现场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材料,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价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重新价格鉴定申请,撤回重新估价申请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做假证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部分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莉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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