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镇**村。2014年1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村民易某某因为开工需要口罩,其联系了湖北仙桃市**镇的卖家。易某某通过“运满满”平台联系到货车司机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去湖北仙桃市**镇将口罩拉出湖北。刘某某驾驶鲁Q2****厢式货车到了湖北仙桃市**镇某居民区,将5.7万个口罩装车拉出湖北。2月22日,刘某某向易某某提出购买3万只口罩的要求,易某某答应了按照2元每只卖给刘某某。二人相约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服务区将剩余2.7万个口罩让易某某找车拉走。
住在兰陵县**小区的盛某某想购买一批口罩,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表达想购买口罩意愿,二人约定30000只口罩按照3元每只卖给盛某某,口罩款共计90000元,盛某某支付了5000元钱的定金。二人在兰陵县县城**小区门口交易口罩时被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口罩系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东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联系电话:15554******;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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