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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婚案)_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楼**单元**。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9月11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王打卦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6年11月29日与崔某某登记结婚。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尚未与崔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李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李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生育一名男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管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仍与李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祖丙山

202042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原县**乡**村**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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