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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堡**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破裂。刘某某在与胡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于2019年2月14日与罗某甲在平舆县**镇**村**庄举办结婚典礼。后刘某某与罗某甲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于2019年8月23日在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生下一名女婴,取名罗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结婚证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起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堡**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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