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重婚,于2015年9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0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与杨某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金某某在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其家中置办酒席,举行了婚礼,并提前照好了婚纱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刘某丁、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 羽
李乾坤
2015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贰册;
3、 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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