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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街道**村**号,住蒙阴县**,因涉嫌遗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于200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在上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胡某某自2015年以来先后租住于蒙阴县工商局家属院、蒙阴县交通局家属院,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于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分别生育一女婴和一男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广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电话:1875394****)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及卷外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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