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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2********,汉族,初中肆业文化程度,原合肥****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村**组**号,住本市庐阳区**路**村**幢**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集利商贸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负责派员上门为客户安装空调。2018年7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高空作业证的邵某某和被害人刘某甲(男,34周岁)到瑶海区海州锦绣世家二期68栋9楼安装空调,被害人刘某甲在安装空调外机支架时,由于栓安全绳子的阳台栏杆断裂,导致刘某甲从九楼阳台外坠落一楼地面,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和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被害人亲属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死亡通知书、死亡现场勘查回执、安装外包合同、安装工单、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和收条、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程某某、万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在作业中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的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指派无资质人员从事高空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作业人员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本市庐阳区阜阳**路**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776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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