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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四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带领工人在西华县**乡***村赵某某家承建自建房期间,身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在工人施工作业时,未给工人配备安全防护设备、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被害人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自建房二楼上摔到旁边平房房顶上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与被害人高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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