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0********,汉族,专科文化,住江苏省滨海县********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不具有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从李某某处承接苏州市高新区******号车间**层厂房卫生间改造项目,未核实曾某某电工资质,将该项目的电路部分交于曾某某改造,也未在现场安排安全监管人员。2017年7 月 16 日,曾某某在未取得电工职业资格证情况下,与程某某一同前往该厂房卫生间进行电路改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触电从梯子上摔下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符合因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触电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等;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2020年4月30

(此页无正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