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签订了专业分包《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地块项目外墙保温涂料工程的施工。2019年7月22日上午,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害人张某某在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地块项目**号住宅楼**层连廊屋面位置对楼层外墙面进行粉刷描线作业,被告人刘某某未督促被害人张某某确实佩带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且提供作业的木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被害人张某某作业时从高处坠落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7月26日,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达成协议,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补贴被害人张某某的家属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严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金弟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526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