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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扶余市**镇**村王某某经营的花生皮子厂内驾驶铲车,在铲车倒车过程中,因瞭望不够,向后倒车时将被害人李某某碾压致死。经法医尸检,鉴定意见为死者李某某因生前头部受巨大暴力直接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而死亡。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对李某某家属积极赔偿,现已经获得李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2.证人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工作中忽视人身安全,倒车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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