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入职中山市**镇***公司,担任厂长一职。同年10月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对新招聘员工唐某某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及监管,在未采取充足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唐某某到熔玻炉负责下材料。同年10月4日凌晨,被害人唐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摔倒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单位赔偿唐某某家属人民币75万元,获得谅解。
2018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村******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18675******)。
2、本案案卷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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