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某,女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盛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与江某某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和邹某某在某省某公司务工期间认识后同居。2017年7月,刘某某明知邹某某有配偶,将邹某某带至到某县某镇某村其家中,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结婚证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娣
王 昊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被告人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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