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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村**号**号,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要偷渡出境的情况下,仍驾驶一辆号牌为云******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沧源佤族自治县金佤酒店、康乐酒店接送欲偷渡出境人员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唐某某、邵某某、廖某某、赵某某,后在驱车前往沧源佤族自治县永和口岸方向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云******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被告人刘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出入国境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卷宗2册、光碟4张;

2.换押证1套、起诉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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