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1988********,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利,在他处吞下31颗毒品海洛因、在内裤夹层中携带29颗毒品海洛因,乘坐飞机将毒品海洛因运输至西安,2019年6月29日刘某甲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民警根据线索将刘某甲抓获,经鉴定该60颗物品总毛重418.1725克,总净重350.5126克,均检出海洛因,纯度为52.0%-54.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甲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雁塔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拾张。
3.涉案手机、毒品现扣押于公安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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