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22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刘某某受境外毒枭(身份不明)指挥,由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于2019年7月19日在**地区“**酒店”对面一宾馆房内吞食毒品57粒,7月20采取体内藏毒方式偷渡入境,途径景迈机场乘坐飞机到达昆明、昆明乘坐东航MU2362航班到达西安咸阳机场,后再西安咸阳机场T3航站楼被抓获,对其进行8次体内排毒后,得到疑似毒品物57粒,经鉴定随机抽取的10包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毒品339.42克;2.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对毒品成分及纯度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刘某某手机电子勘验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受他人指派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从缅中边境运输毒品339.42克,途经澜沧景迈、昆明,到达西安咸阳。后经鉴定其体内携带的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份。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8张。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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