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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富顺县******号。1991年7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4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再次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20年4月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毒品行至瑞丽市老章凤岔路口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一黑色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88.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且因毒品犯罪五年内再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玉清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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