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苍南县**镇**幢**室。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苍南县龙港镇新美洲村沙场与被害人蓝某某因琐事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互殴过程中双方相继摔倒在地,被害人蓝某某在倒地的过程中左肋部碰撞到旁边的推车钢管导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某伤势达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蓝某某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体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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